|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吉地税地联字[1995]170号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5-7-3
【打印】【关闭】

    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界定问题。经研究,具体规定如下: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已使用的房产均属旧房。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