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122号)转发绐你们,同时,结合海口市实际情况,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相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海口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
二、纳税人财务制度健全,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其扣除项目金额。
三、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真实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规定确认其扣除项目金额:
(一)土地费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即《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一、二两项合计金额),按销售收入的60%给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一、二两项合计金额的10%给予扣除。
(三)已列入管理费用的有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重复扣除。
(四)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分期分批开发转让的房地产,其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分期分批开发转让的房地产,其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以转让土地为主的,按上地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以转让房屋建筑物为主的,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
四、各分局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领导,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工作,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源控管,开展房地产税收专项检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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