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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转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海口地税发[2004]242号
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  200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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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122号)转发绐你们,同时,结合海口市实际情况,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相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海口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

  二、纳税人财务制度健全,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其扣除项目金额。

  三、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真实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规定确认其扣除项目金额:

  (一)土地费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即《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一、二两项合计金额),按销售收入的60%给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一、二两项合计金额的10%给予扣除。

  (三)已列入管理费用的有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重复扣除。

  (四)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分期分批开发转让的房地产,其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分期分批开发转让的房地产,其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以转让土地为主的,按上地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以转让房屋建筑物为主的,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

  四、各分局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领导,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工作,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源控管,开展房地产税收专项检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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