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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新疆自然生态保护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7]39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7-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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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生态保护基金会《关于为新疆自然生态科技博物馆募集资金享受税收优惠的请示》(新自基字[2007]0026号)。为支持新疆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建设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第一条“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认定新疆自然生态保护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主管税务机关要检查捐赠款项用途,违反规定的,取消其已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请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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