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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2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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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2008年已按《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政字[2008]121号)的规定,在科技或经贸部门办理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初审的,年终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时,除附送科技或经贸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外,还应按《办法》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二、企业2008年尚未在科技或经贸部门办理初审的及从2009年起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均按照《办法》的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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