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解决基层局提出的委托交警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做好2002年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现就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中途停驶、报废、拆毁车船的退税问题
对已税车船中途停驶、报废、拆毁的,纳税人从停驶、报废、拆毁之日起30日内,持市车辆管理部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纳(免)税证、纳(免)税标志等纳税资料,到车船户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退税手续。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按当年停驶、报废的实际月份予以退税,同时收回纳(免)税证、纳(免)税标志。市地税局《关于代征车船使用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1]151号)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关于车船转入、转出的补(退)税问题
由外市转入或由我市转出的车船,应从转入(日)之日起30日内到车船户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按实际在沈行驶的月份,办理申报和补(退)税手续。同时发放(收回)纳(免)税证和纳(免)税标志。
三、关于缴款方式问题
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可采取两种缴款方式:现金缴税和转账缴税。采取现金缴税时,代征单位为纳税人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同时发放纳税证和纳税标志。采取转账缴税时,由代征单位为纳税人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缴款书》(加盖“车船使用税专用章”)。纳税人通过其开户银行转账缴税,并持银行确认付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到代征窗口领取纳税证和纳税标志。
四、关于减免税审批表的使用问题
为规范车船使用税的减免税程序,市局重新设计了《车船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表样附后),从2002年1月1日起使用新表,同时停止使用原《车船使用税免税审批表》。
五、关于纳税人办理纳(免)税手续时须提供的资料问题
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时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企业还须提供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须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免税手续的单位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单位介绍信、预算拨款证明、车辆户籍登记簿、车辆定编手册,福利企业还须提供民政福利企业证明,校办企业提供《校办企业认定书》等资料。
六、关于征收软件的应用问题
市局正在开发新的车船使用税征收软件,定于2002年3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在此之前,各基层局应继续使用原软件开展征收工作。
附件:车船使用税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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