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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大型货车及大型挂车计征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财[2000]4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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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大型货车及大型挂车计征车船使用税的问题的请示》(盘地税地[2000]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大型货车和挂车不断增多。鉴于原辽宁省税务局[1986]辽税政四字第584号、[1986]辽税政四字第677号“对载重超过十吨以上的大货车”、“超过十四吨的挂车”“一律按十吨计税”的有关规定已不利于平衡各类载货汽车之间的税收负担和促进道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即: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各类载货汽车(含挂车)一律按实际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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