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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私人兴办学校、幼儿园及镇(区)下属管理区等单位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0]94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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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来,一些税务分局来电询问,要求对私人兴办学校、幼儿园及镇(区)下属管理区等单位车船征免税的问题予以明确。根据《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广东省税务局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87)粤税三字第006号]的有关规定,市局经研究,并经请示省地税局,现对私人兴办学校、幼儿园及镇(区)下属管理区等单位车船征免问题明确如下:

  一、私人兴办幼儿园自用于专门接送小朋友的车辆、私人兴办学校及镇(区)下属管理区自用于专门接送学生的车辆(校车),比照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如改变使用性质(如用于营业、出租、转借或用途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二、私人兴办学校、幼儿园及镇(区)下属管理区的其他车船,一律均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以上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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