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车船使用税 - 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助力(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皖地税[1998]11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6-1
【打印】【关闭】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助力(动)车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式交通工具,目前公安交警部门已在全省范围内将其纳入机动车辆管理,上摩托车牌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安徽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助力(动)车应按两轮摩托车税额征收车船使用税,并从今年l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加强宣传,抓紧与当地交警部门联系,在年检年审时把关,共同做好助力(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