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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征管中住房认定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9]4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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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市县局纷纷来电询问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条款中“住房”如何认定的问题。为规范税收政策的执行,现将住房认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不包括个人自建住房),凡房产(总)证中登记的房产性质属于住宅种类(包括别墅、高级公寓),均应认定为“住房”。房产性质登记不明确或属于混合用途的,不予认定为“住房”。

  个人销售或购买自建住房,凡土地使用权证用地类型登记为住宅用地或商住两用且房产证登记的房产性质为住宅种类的,均应认定为“住房”。对土地用途、房产性质登记不一致或房产性质登记为混合用途的,不予认定为“住房”。

  二、实行土地使用权证与房产证两证合一登记的地区,其住房的认定以土地房屋权证中登记的土地用途为准,即土地用途登记为住宅用地的,认定为“住房”;土地用途登记为商住用地或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且房屋类型登记为住宅种类的,认定为“住房”。土地用途登记为其他类型用地的,不予认定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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