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全省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议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经研究现就相关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按年计算而不是按项目计算的办法,不存在按项目清算税款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二条第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的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按规定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结算销售成本,并将该项开发产品的预计利润额和实际利润额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处置股权投资形成的损失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省局鄂地税发[2008]61号转发)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这一规定在新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且不中断起始年限的计算,即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2002年的股权投资损失尚有未在税前扣除完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加速折旧等税前扣除项目企业未作会计处理的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但是如果企业在会计记账时未按加速折旧处理,表明企业不愿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在汇算清缴时也就不能按税收上的加速折旧规定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四、关于亏损企业的对外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是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企业账面利润是亏损,就没有计算依据,因此,亏损企业的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如果有特别规定,允许全额扣除的项目则不受此限制,如2008年度企业对汶川大地震灾区的捐赠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无论盈亏,都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五、关于非雇员销售人员(以下称销售人员)劳务报酬的列支问题。企业将销售人员的劳务报酬与销售业绩挂钩,按销售人员完成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劳务报酬应为销售佣金,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准予扣除:
(一)企业必须建立了规范的销售佣金的管理制度,相关的管理办法应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二)销售人员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提供真实合法的凭证,如税务机关开具的提供劳务的发票等。
六、关于合伙企业中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省局鄂地税发[2009]4号转发)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为防止税收流失,合伙企业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以上政策问题,如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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