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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6]29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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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近来,部分市县地税局和纳税人来函来电,要求对房产转租收入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承租者承租房产后再转租的,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若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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