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经研究,苏地税发[1999]87号第一条第(四)款“对转租房产的,由转租人按转租收入和承租租金的差额缴纳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对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仍按原规定缴纳有关地方税收。
对房产出租租金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