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按文件要求,确定我省工业用途自用房产以房屋原价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自用房产以房屋原价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