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房产税 -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辽财预[2006]60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6-3-8
【打印】【关闭】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省自用地下建筑房产原值的折旧比例问题

  在自用的地下房产建筑计税时,工业用途房产要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要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