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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京财税[2006]374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0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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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对于独立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凡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与地上房屋不是同一主体结构的地下建筑,为独立的地下建筑。

  三、独立的地下建筑的用途的确定,应按房屋产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定,对于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按实际使用用途确定。

  四、本通知涉及的其他税收政策仍按《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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