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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苏财税[2006]6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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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地下建筑的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屋原价×50%×(1-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屋原价×70%×(1-30%)×1.2%。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略)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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