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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医院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04]20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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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西安高新医院、长安医院反映中外合资医院在适用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政策时不能享受《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00]28号)对内资医疗机构所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我省外商投资经济健康发展,公平税负,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经研究,对外商投资医院可比照陕财税[2000]28号文件关于内资医疗机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政策规定,征免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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