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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2]19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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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二条 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51年8月8日中央政府政务院公布)第三条 以及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87)粤税三字第006号文附件]第16务的规定,现对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出资方使用若干年后交还给出地方的经营行为如何交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确定

  1、 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穗地税发[2007]245号  

     2、出资方在使用该房产期间无须向出地方支付租金或手续费、管理费等任何款项的,则视为无租使用性质,出资方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即由出资方向地税征收机关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租金的确定:

  1、出地方以产权人的名义作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其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租金为:向出资方收取的租金收入(含视同租金收入的其他收益)和视为租金收入的出资方投入建造房屋的资金总额。每月申报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租金公式:月计税租金=租金收入(含视同租金收入的其他收益)+建造房屋投入的资金总额÷(出资方使用该房产的年限×12)。

  2、出资方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名义作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其房产自用时,按从值计征的有关规定计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其房产用于出租的分别按如下规定征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1)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从值计征;(2)纳税人为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的,优先从值计征;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从租计征;(3)除第一、第二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均从租计征。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1、从租计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的当月;2、从值计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产交付使用的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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