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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1]44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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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征免问题的请示》(汕地税发[2001]1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粤府函[1988]178号)是经省政府批准的地方法规,在鼓励外商来我省投资兴办各种经济合作形式的企业、促进对外经济交往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该法规仍然有效,各地应继续严格执行。

  二、根据(84)粤税外字第023号和粤府函[1988]178号文件规定,为鼓励外商来我省购买或新建房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给予免征房产税三年或五年的优惠,但并未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产的用途。因此,无论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屋是自用还是出租,均可享受免征房产税三年或五年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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