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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的通知
甬政发[2001]14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0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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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作进一步明确:

  一、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以下简称八区)。上述八区范围内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时间等有关规定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市政[1986]10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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