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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原值计价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0]2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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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原值如何计价的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如装璜费用并入房产值且计提折旧的,应按规定一并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如装璜费用单独计价,作为递延资产处理,且不提折旧的,则不对其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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