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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46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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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已使用过的商品房用于自用、出租、出包、作价投资、入股或作为条 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企业的,不能视为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给予房产税免税优惠政策,应照章 缴纳房产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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