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已使用过的商品房用于自用、出租、出包、作价投资、入股或作为条 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企业的,不能视为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给予房产税免税优惠政策,应照章 缴纳房产税,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