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人民政府:
你市洪政函[1998]54号文《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国营农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函》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大同湖、大沙、小港三家国营农场场部所在地城镇化建设已具规模,街道繁华、人口密集,工商业比较繁荣。已具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基本条件。经研究,同意从1999年1月1日起对大同湖、大沙、小港三家国营农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定为每平方米年税额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