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房产税 -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涉外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
闽政[1999]21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1999-11-22
【打印】【关闭】

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房产税征税范围的请示》(闽地税政三[1999]35号)悉。经研究,为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精神,现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三资”企业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全省的批复》(闽政综[1987]60号)中的征税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1、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侨眷自有房产,应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全省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具体为: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所辖县);县城指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指建成区范围内);建制镇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镇(指建成区范围内);工矿区指尚未设立建制镇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具体 范围由县(市)政府确认后,报地(市)政府批准。县城、建制镇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县人民政府确认。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