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房产税 - 正文
关于福建侨雄置业有限公司无偿出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三[1998]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8-4-8
【打印】【关闭】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侨雄置业有限公司无偿提供房产给他人使用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1997]67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57)政三字第623号通知及国税函[1998]158号批复精神,明确如下:

  对无偿借房给他人使用的,以按出借单位帐面价值计征房产税,由使用单位代为纳税。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