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地方税局:
你局《关于对休疗单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秦地税发[1998]26号)收悉,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休养院、疗养院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并专用于接待系统内干部职工休养、疗养的各类休疗养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休疗养院,既接待系统内干部职工休养、疗养又对外经营的,可按其上年对内、对外营业收入所占的比例划分免征或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