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房产税 -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二条修订内容的通知
青政办[1997]14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1997-11-5
【打印】【关闭】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青海省房产税施行细则》(青政[1987]42号)第二条的内容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条款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修订后的《青海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二条

  第二条 青海省房产税在西宁、海东、海西、海南、海北、黄南、玉树、果洛地区开征。其中,西宁、海东、海西、海南、海北、黄南在市、地、州所在地及所属各市、县(区、行委)开征;玉树、果洛原则上在州所在地及所属各县开征,个别地区确有困难的,由州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凡在开征地区的各类国有、集体和股份制企业(不包括设在农村牧区的乡村企业),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自有自用的房产,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房产,个人营业、出租的房产,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本细则交纳房产税。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