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房产税 - 正文
成都市地方税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部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6]160号
成都市地方税局  1996-10-22
【打印】【关闭】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函发[1996]110号《关于粮食部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政策机构从事商业性经营,经营性机构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可按两类业务性质的收入划分征免,即对政策性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性业务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