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广西大化水力发电厂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的请示》 (河池地税报[1996]43号)收悉。广西大化水力发电厂将发电厂房作为建筑物(或称水工建筑物)列入固定资产帐而不作为房产核算,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一条的规定即:“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该厂的发电厂房已按固定资产入帐,虽不作房产单独核算,但完全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上述房产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论其财务是否按房产作帐,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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