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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
[87]湘税二字第187号
湖南省税务局  1987-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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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城市分局,韶山、南岳、张家界,农垦分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03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定》第三条 中所提“集贸市场用房”,仍按省税务局[86]湘税二字第62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对工商行政部门修建的贸易大楼、交易所等,只要符合房屋标准的,都要征收房产税。对供个体工商户在集贸市场经营的小货棚(亭)及个体工商户自建的小货棚(亭)不论是否收取租金,都不征收房产税”。

  二、对《规定》第四条 要明确为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等,免征车船使用税。

  三、对《规定》第五条 规定为经费来源在开征两税以前已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三年;对开征两税后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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