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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税外[1987]542号
福建省税务局  1988-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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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全省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政策性问题。为了便于统一执行,经研究,现将若干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税开征地区范围问题

  根据省府批复精神,房产税仅限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不包括所辖村)和工矿区(指非农业人口二千人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征收。

  二、关于已交付使用尚未入帐的房产征税问题

  按规定,企业的应税房产以每年一月一日帐面折余价值计征当年房产税。对已竣工交付使用,但尚未结算或未入帐的房产,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可先按合同规定造价或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造价计征房产税。俟后再行办理退补。

  三、关于房屋装修费的税收处理问题

  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原有房屋进行装修而支付的装修费,凡仅进行简单粉饰、贴纸等装修的,可列为费用处理;但对房屋进行较大的修理、改装的,则应增列固定资产原价,一并计征房产税。

  四、关于房产税计税范围问题

  房产税计税范围,仍按财政部(52)财机税字第594号规定的附件执行。详见《中国涉外税收法规汇编》(下册)第26页。

  五、关于加速折旧的房屋计征房产税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实行加速折旧,是便于使投资者尽快回收资本的一种鼓励措施,但不能因此而减少计征房产税。所以,经批准加速折旧的房屋,应以税法规定计提折旧的方法所计算的净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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