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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三[1987]815号
福建省税务局  198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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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2号通知,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可比照对军队房产征免税的规定办理。现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队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生产其它产品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三、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

  四、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五、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持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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