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属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88)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的通知》第十条规定:为照顾目前房管部门的实际情况,对出租作民用宿舍的房屋(不包 括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等)的租金收入,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暂免征房产税两年。到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免税期限已满。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30号文件规定,对房管部门出租作民用宿舍的租金收入,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继续暂缓征收房产税。希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