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附后)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粮食企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粮食企业,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的减免而减免。
二、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政策的粮食企业,均需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及免税金额,未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审批权限,按湘地税发[1996]9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对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企业及业务项目,一律照章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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