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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0]19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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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地方税政工作会议上,各地反映了企业所得税征收中的一些政策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医疗卫生机构职工教育基金和科研基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的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不允许计提准备金。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部门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基金、科研基金,企业所得税法规没有允许其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行政单位取得经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于行政单位是国家财政拨款的职能管理部门,承担国家所赋予的职责,在税法的制定过程中没有将其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其取得经营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转让部分产权取得的现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转让部分产权取得的现金收入属于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在税前列支。

  四、事业单位征税问题行政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有应税收入,而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税务登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国税发[1999]65号)应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地方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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