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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税局转发省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0]294号
武汉市地税局  20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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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分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2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新购建房屋部分投入使用如何计征房产税的问题企业新建房屋全部完工,原则上从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但对本办理验收手续而已交付使用或出租的,从交付使用或出租之日起征收房产税。新购房屋,从交付之日起征收房产税。楼房尚未全部完工,但部分房屋已完工装修井投入使用的,应就投入使用的房屋征收房产税,其计税原值的计算应以已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占该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乘以工程已投入的成本加装修费用。

  二、单位自办的各类汽车驾驶培训班其房产、土地、车辆是否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问题。单位自办的各类驾驶培训班,属于一般技能培训,与国家承认学历,并颁发毕业证书的驾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其使用的房屋、土地、车辆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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