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资源税 -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宜昌市磷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鄂政函[2002]17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02-12-19
【打印】【关闭】

 省地方税务局:

  鉴于宜昌市磷矿市场变化,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磷矿资源,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省人民政府同意《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磷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的请示》(宜府文[2002]108号),即对宜昌市磷矿资源税税额标准作适当调整,由2元/吨提高到3元/吨。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我省其他地方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的税额征收标准,授权你局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在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范围内审批确定。

  特此通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