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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体育彩票销售点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3]5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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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体育彩票代销业务的税收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的要求,现对个人销售体育彩票取得的佣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从事体育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佣金,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体育彩票销售点每月取得的佣金,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应扣除相应的费用,其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市州级城区为2000元、其他地区为1700元。

  三、对取得的佣金超过上述费用扣除标准的,实行按月预扣,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即体育彩票销售点每月取得的佣金超过上述费用扣除标准的,按取得佣金总额的6%预扣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个人每月取得的佣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按月计算后,拨到各自设在市州的体育彩票管理分中心(以下合并简称分中心),由分中心代行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分中心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附上省中心传输的各销售点的佣金及个人所得税两项数据,达不到纳税标准的也要申报。销售点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不再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从事体育彩票销售业务取得的佣金,可由本人向当地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逐级报市、州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由市、州彩票分中心执行。

  六、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委托外单位代销彩票的,代销单位在各地设立的个人销售点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也按上述规定和扣缴办法申报缴纳。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

  福利彩票销售点代销彩票取得的“发行销售经费”,也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销售点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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