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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4]12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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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从2004年起,我省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限额暂定为4.2万元,超过部分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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