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契 税 -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6]15号
浙江省财政厅  2006-6-29
【打印】【关闭】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政府性收购土地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4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因收贮土地而发生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照章缴纳契税。

  此复。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