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3月29日起,对被拆迁居民拆迁后重新购置住房,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二、凡在2005年3月29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