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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购买二手住房契税税率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5]119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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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精神,规范房地产税收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房地产既收征收管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5年7月1日起将我省个人购买二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调整为2%。同时停止执行鄂政发[2004]29号和鄂财农税发[2004]5号文关于“凡购买二手住房(含房改房)的,契税一律按交易额的1%计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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