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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征免契税的批复
晋地税农发[2004]2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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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征免契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国有企业改革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是指国家根据需要,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使用权的,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但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依法作价出资、入股、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之间转让、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时,属于契税征税范围,应依法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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