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本市住房解困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沪府发[1994]19号文、[1995]42号文和沪府办秘[1996]6733号文精神,经研究,现就住房有偿解困后,涉及契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被市解困办(截止1993年底)登记立卡,确认为人均4平方米以下的解困户,由个人出资购买住房,并在规定人均24平方米集筑面积标准内的,经市解困办出具解困购房申请减免契税证明后,可免征契税,此项优惠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超过规定标准,对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对购买建造的平价房、优惠价房、合作住宅房、安居房等等的住房困难户,如不属上述规定范围和条 件的,不享受契税照顾,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解困户在办理完税手续时,必须携带下列材料:1.购房合同,发票;2.原居住房屋证明(房屋权证或租赁卡)
3.户籍证明;4.解困购房申请减免契税证明。
特此通知。
附件:解困购房申请减免奖契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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