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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特字[1997]1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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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山西省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中所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的除购销合同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均按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据实贴花,并依照本《办法》第七条 的规定,按期汇总后进行纳税申报。

  二、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单位经销、调拨商品物资所使用的凭证形式多样,包括调拨单、分配单、要货单以及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对上述凭证,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一律依照购销合同规定征收印花税。

  附件:1、山西省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略)

  3、《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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