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转贷业务规定、第十四条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鲁地税发[2010]34号
四、关于邮政部门报刊发行和集邮商品销售营业额的确定问题邮政部门订销报刊业务目前有两种形式:一是代发行,二是自营零售。对代发行业务取得的报刊发行收入,应以其实际取得的进销差额为营业额;对自营零售业务取得的报刊订销收入,应以其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对我省邮政部门调拨集邮商品的收入按其实际取得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零售集邮商品的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以还本方式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征税问题对纳税人以还本方式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应按规定对其收入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并对还本期满后退还给对方的本金,不允许从其营业额中扣除。
六、关于培训活动的征免税问题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的基本规定,对各种培训活动,除国家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其他各种类型的文化、技术等学习班、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均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八、对有关媒介以婚姻介绍为内容的刊登、播映收入征税问题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介以婚姻介绍为内容的刊登、播映业务,属于广告行为,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九、关于停放、寄存车辆的征税问题对停放、寄存车辆(包括机动、非机动车辆)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关于产盐区盐业部门收取麻袋租赁费的征税问题产盐区盐业部门向销区用盐单位销盐时兼营麻袋租赁业务,盐业部门收取的麻袋租赁费收入如结算时单独开票,财务上单独核算,则该项目麻袋租赁费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市场劳务服务收入的征税问题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提供的劳务服务,如出租摊位、设施、物品寄存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应税收入和按规定不征营业税的收费,应分别记帐,单独核算,凡划分不清的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十二、关于“过路费、过桥费”征税问题对有关单位向通过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的车辆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无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就其收入全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三、关于金融业的营业额问题根据营业税的基本规定,金融业务营业额的确定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典当业抵押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和有关费用的全额。
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和手续费等收入的全额。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营业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
金融经纪业务的营业额为其提供金融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等收入的全额。
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为其提供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手续费等收入的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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