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军队系统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军队系统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第一条二、四款,第二条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鲁地税发[2010]34号
一、关于军队系统营业税的征免问题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1号通知中规定的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军队系统的范围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系统各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是指军队系统团以上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如军人服务社、招待所等;军队内部的范围是指列入军队系统编制的军事机关、作战部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仓库、干休所等,但不包括军办企业;接受服务的对象是现役军人。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可比照军队内部服务办理。
(三)为正确划分军内军外服务收入,对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对内服务使用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军队系统内部服务专用发票”,为军外单位服务使用由各市、地地税局统一监制的“服务业统一发票”或“招待所(宾馆)统一发票”。
各服务单位应严格划分对内、对外服务的收入,划分不清的,合并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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