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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鲁地税流字[1996]1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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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执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中提出的一些问题,经省局研究,作如下明确,希依照执行。

            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鲁地税发[2010]34号

      一、拍卖行(公司)的拍卖业务收入征税问题拍卖行(公司)本身为中介服务机构,其受委托办理物品的竞卖销售,并取得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其他收入,对其取得的手续费等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的收入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征税。对其委托拍卖货物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对其拍卖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业务征税问题保险公司开办的农机具保险,不属于农牧保险的免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金存入银行或以投资贷款形式发放贷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征税时按以下原则办理;对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税;对投资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企事业单位向用户收取的各种名目的基金、费用征税问题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企事业单位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各种报装费、初装费、开户费、贴费、增容费、基金及其他费用,其性质是向用户提供上述安装业务的劳务,不属随水、电、热、气的销售向购买方加收的价款费用,因此,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七、关于片租及分成收入的征税问题电影发行单位将影片出租给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放映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片租收入,应按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电影发行单位与放映单位采取按售票收入分成办法结算的,对放映单位取得的售票收入应按全额依“文化体育业”征税。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售票分成收入,其性质与片租是一样的,或者说是片租的另一种形式,因此对发行单位取得的售票分成收入也要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九、境内单位介绍劳务人员到境外工作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境内单位介绍劳务人员到境外工作,有的还负责将劳务人员送达境外目的地,介绍单位取得报酬的方式也有多种,有的只向劳务人员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下同),有的只向境外雇主收取手续费,有的既向劳务人员收取手续费,也向境外雇主收取手续费。对境内单位介绍劳务人员到境外去工作,属于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的范畴,因此无论介绍单位的收入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都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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