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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体育活动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1]13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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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有关方面反映,娱乐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明确后,从事体育活动业务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的规定,娱乐业税目统一执行20%的税率,其征税范围为文件列举的项目。市地税局下发的《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1998]25号)停止执行。

  二、纳税人经营网球、乒乓球、羽毛球、壁球、游泳、滑(溜冰)、滑道、滑草、钓鱼、健身等体育活动的业务,应按“文化体育业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2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对原执行不一致的,从文到之日起改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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