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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丘渤海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函[2002]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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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丘渤海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潍地税函[2001]9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18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安丘渤海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利用自产的彩色钢及隔热夹芯复合板、钢架结构等建筑材料,为用户新建车间、办公室等建筑物,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花围,应按“建筑业”计算缴纳营业税。无论该公司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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